认识我们夫妇的人,
从我们不同的谈话和文章中可得知,
我们对于商业性质的乌龟农场,
是抱持着多么怀疑的态度。
当我们为了南美陆龟这本书而进行研究的过程中,
就已经发现了蛛丝马迹,
在红腿象龟(Chelonoidis carbonaria)所谓的农场养殖个体之中,
可一再的发现确切的野生个体。
我们察觉到一些舞弊的行为,
也令人猜测红腿象龟是故意未做标记的。
然而我们却是因薄饼龟(或饼干龟)(Malacochersus tornieri)的突然交易量激增之故,
才再度的觉醒过来,
并且也去研究其他的种类和国家。
而我们所发掘到的,
是件不折不扣的丑闻。
我们必须先针对专业术语和一些背景做一些解说。
虽然这是个很枯燥的议题,
这个基础认识却是极其根本的,
也才能理解法律的漏洞。
因为我们在文章中陆续会提到,
就算完全合法的途径,
长久以来并非所有来自养殖农场的乌龟,
就真的是"人工繁殖"的个体。
公开可取得的统计资料本身,
也出现了明显的草率个案,
甚至是相关官员的腐化。
长久以来,在养殖场孵化的乌龟,并不一定也是在那里"养殖"的,这要看归类的精细度而定。
CITES 的角色
我们首先要厘清的是,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到底是谁或者是啥。
Peter Paul van Dijk 曾经以内部人士的身份,
在 2004 年帮德国“聚焦乌龟(SCHILDKRÖTEN IM FOKUS)”杂志的读者,
撰写了一篇详尽且有趣的文章,
探讨有关 CITES 的许多背景资料,
包括了其目的、运作方式和成就,
不过也提到了其限制。
我们可以简单的这么说,
CITES 是一种国际间的合作,
其目的是自然资源的保持利用。
也就是说,
CITES 的主要兴趣,
并不在于品种的保育,
而是在动植物的交易,
不过附带条件是,
这个交易要尽可能长久持续下去,
也就是保持,
换句话说,
野外的物种生存不可消灭。
加入了 CITES 以后,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订定出自己国内适当的法规,
以执行 CITES 的要求。
除此以外,
还必须要指派管理当局(MA, Management Authority)和科学当局(SA, Scientific Authority)。
这些国家级的 CITES 官员具有广泛的权力,
所以唯有他们才能够决定,
在野外受保护的动植物,
得以采集多少数量以进行国际交易。
国家官员能够依此目的订出配额,
也就是说决定最大的出口数量,
况且应当进行永续的研究。
很遗憾的是,
不论是配额订定或永续研究,
都并非是绝对必须的。
不过一旦出口配额订定之后,
就不能超过这个数量。
除此以外,
这些官员也负责所有进出口的个案准许和监控,
这也包括了繁殖农场在内。
土耳其出口原生种希腊陆龟(Testudo graeca)的数量不断增加,所有的乌龟都标示为“人工繁殖”。(点图放大)
欧盟成员国就像任何的国家一样,
在 CITES 内是个独立的成员国,
具有自己的国家级 CITES 官员,
对每个进出口个案进行检查。
然而在欧盟的层级,
会员国们成立了一个科学评估组(SRG, Scientific Review Group),
当这个组织决定了例如限制进口时,
所有的会员国就会受到同样的束缚。
透过这个方式,
确保了整个欧盟都适用同样的规范。
在另外一方面,
任何一个国家的官员拒绝了一项进口,
整个欧盟会员国就会暂时限制进口,
直到科学评估组做出决定为止。
也就是在联合国下,
设置在瑞士的日内瓦,
除了行政、组织和资讯的任务之外,
还具有最主要的建议和支援功能.。
然而第十二号文件的协定提到了:
“...研究合约伙伴的报告,
为了确保规范安全无虞,
有必要时并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资讯。”
所以 CITES 秘书处也能够自己进行调查的工作。
土耳其出口“人工繁殖”外来种陆龟的数量,以及同一种陆龟进口至土耳其的数量。(点图放大)
在人工环境下繁殖、出生或养大?
繁殖农场是如何生产后代的,
有关其形式和方式有个重要的分辨记号,
这在进出口的文件(以及欧盟的黄色证明文件)上都有印出其分类。
分类的最高等级是在人工环境下繁殖或人工繁殖(captive bred)的个体,
其缩写为"C",
如果 CITES 附录I或欧盟品种保护规范附录A,
则缩写为"D"。
要取得此一类别,
所有繁殖的动物个体必须在 CITES 条款以及国家法律的允许下,
才得以在繁殖农场内建立。
除此之外,
这一过程不能危及野生品种的生存。
这个限制特别的重要,
举例来说,
一个国家在加入 CITES 前所采集到的动物个体,
要看该品种受到威胁的程度,
能够加以纳入或排除于规范内。
除此以外,
繁殖的族群若是因贿络而取得的许可,
在事后也可取消其繁殖之地位。
一旦繁殖主干建立后,
就完全不可再引入野生个体了,
除非是可证明为正当的个案,
例如为了确保基因库的多样性,
或者是充公取得的个体。
此外,
繁殖族群必须公开展示其第二代也有能力产出下一代,
也就是说也要保持所繁殖出的个体并加以养大。
最后一条规则只允许一个可能例外,
即当繁殖群体完全是由人工繁殖的个体所组成时。
除了针对繁殖群体的来源、扩充和维持等非常广泛的条件之外,
对于产生的后代却仅有一项要求,
即必须要监控的环境下受孕出生的。
对乌龟而言此一要求的的重要性并不高,
因为受孕时间几乎是无法提出证明的,
引入野外采集的卵并加以孵化是不被允许视为人工繁殖的。
薄饼龟(或饼干龟)(Malacochersus tornieri)能够在繁殖农场内繁殖出更多的数量,可能性非常的低。
缩写为"F",
很容易达成。
养殖的品种限制在 CITES 附录II的列表内,
意即这些品种也能以野生捕捉到的个体进行交易。
针对繁殖主干 CITES 并没有实际上的规范,
也就是说可由野生个体组成,
而这些个体并不必要持续留在繁殖主干内,
繁殖出的后代也不必要来自繁殖主干。
唯一的条件是,
所繁殖出的后代必须在人工环境下生下来的。
最广泛的做法是,
将野生捕获的雌性个体保持在"转运"状态一段时间,
并且将所产下的卵加以孵化,
之后再把亲代连同子代个体一起输出。
所附带孵出的幼体,
通常只是个受欢迎的额外收入,
因为主要的收益乃是来自野外捕获的成年个体。
希腊陆龟(Testudo graeca ibera)在土耳其以"人工繁殖(Captive bred)"的名义行销世界动物市场。
缩写为"R",
甚至不需要在人工环境下受孕或出生,
而是能够直接捕捉野生个体并加以养大,
或者仅是搜集卵然后加以孵化。
牧养最初的构想,
是借由采集卵或幼体,
在养大以后再度的野放,
以达成较高的生存机会。
一部分孵化出来的个体,
通常是固定的比例,
得以进行贩售。
虽然这个做法基本上是为了 CITES 附录I的物种订定的,
尤其主要是用在鳄鱼上,
对于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也是可行的。
在此同时,
此一系统至少在乌龟身上是遭到反向操弄的,
再度野放的程序打马虎且并非由专家彻底执行,
因此这只是用来点缀门面而已。
举例来说,
乌兹别克的一个乌龟繁殖农场,
从 1997 至 2000 四年之间,
捕捉了超过 100,000 只四趾陆龟(Testudo horsfieldii)并加以输出,
在同一时期从农场内所产下的 6,874 颗蛋孵出了幼龟,
但其中仅有 700 只乌龟再度被野放。
由于有系统的从野外采集龟蛋,
而且每只怀孕的母龟,
都会注射催产素以协助产卵,
但在往后的几年间(2001-2008),
虽然孵出的数量明显的增加了,
却仅进行过两次陆龟野放的行动,
其中一次是在 2001 年但数量不详,
另一次是野放 201 只仔龟但年份不详。
包含所有来源为"R" 且为附录I的物种,
委员会建议其出口许可加以删除,
而海龟和鳄类不论附录等级则完全适用此规范。
目前委员会偏向建议重新定义"牧养",
特别是针对野放幼龟和野生孵化两者间的存活率,
牧养有必要回归最初的分类订定。
不过未来如何执行的最后定夺,
并不会在本会期(2009 年)的动物委员会,
而是在 2010 年于卡达(Qatar)举行的合约国会议。
作者:Thomas & Sabine Vinke
翻译:北京天佑 16KM.NET
编辑:北京天佑 reptilezoo.cn
日期: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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